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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诉黄××、黄××、黄××小额借款合同三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彭某乙,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客户部主任。

被告黄××,男,1982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

被告黄××,男,1977年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

被告黄××,男,198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

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诉黄××、黄××、黄××、小额借款合同三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邓志荣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黄××于2009年2月27日向原告贷款x元,于2010年12月偿还本金x.27元,剩余未还本金x.73元,正常利息1922.22元,罚息3837.23元,复利316.68元,(利息算至2011年9月26日止)共计贷款本息金额x.86元;被告黄××于2009年2月27日向原告贷款x元,正常利息2261.18元,罚息938.74元,复利70.75元,(利息算至2011年9月26日止)共计贷款本息金额x.67元;被告黄××于2009年2月27日向原告贷款x元,正常利息1168.85元,罚息3294.95元,复利192.61元,(利息算至2011年9月26日止)共计贷款本息金额x.41元;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欠原告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定于2011年11月20日前偿还x元,剩余部分定于2012年9月26日前还清,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欠原告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定于2011年11月20日前偿还x元,剩余部分定于2012年9月26日前还清,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

三、被告黄××欠原告贷款本金x.73元及利息,定于2011年11月20日前偿还x万,剩余部分定于2012年9月26日前还清,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为止;

四、原告与被告黄××一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承担;

五、原告与被告黄××一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黄××承担;

六、原告与被告黄××一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黄××承担。

本案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本案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志荣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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