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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甲诉被告(略)某某人民政府、(略)某某局、第三人冯某、汤某甲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晏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略)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略)天台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略)某某局法律顾问,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略)某某局石峰分局副局长,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略)某某局,住所地(略)长江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局局长。

委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略)某某局法律顾问,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略)某某局石峰分局副局长,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冯某(系原告的奶奶),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

委托代理人汤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袁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第三人汤某甲(系原告的胞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株洲某某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汤某甲诉被告(略)某某人民政府、(略)某某局、第三人冯某、汤某甲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汤某甲以已与被告(略)某某人民政府、(略)某某局协商解决,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某甲承担。

审判长吴登高

审判员夏春来

人民陪审员王某明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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