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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吉首市建强和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市建强和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卫利,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迪,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首市建强和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首市建强和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卫利,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合法,漏列当事人,影响了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1)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退回上诉人吉首市建强和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礼乐

审判员李某建

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舒丹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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