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男。
被告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1年5月4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永州市正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858元,由原告谢××负担。
审判员王枫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冯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