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乙。
被执行人湖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湘潭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某乙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因我院已裁定拍卖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院于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裁定提级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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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亚勤
审判员肖克光
代理审判员肖俊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