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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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x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搜狐网络大厦X层X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超,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龙东大道X号D楼X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号X2创意园X号楼土豆仓库。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魏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黄某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出巨资购得动画片《麦兜菠萝油王子》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原告主办的搜狐网络平台上播出,以期通过该剧促进搜狐高清电视项目的发展。被告在其主办的网站(网址为www.x.com)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并通过销售广告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严重影响了原告网站播出平台的点击率,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x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认证费人民币x元、开庭支出的住宿交通费人民币x元、侵权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及律师费人民币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在审理中,因被告已经将涉案影片从其网站上删除,故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

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首先,涉案影片未依法引进,系非法出版物,原告亦未获得原始权利人授权,故原告对涉案影片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原告获得了原始权利人的授权,其授权范围也仅限于音像制品出版,而非原告所主张的涉案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被告网站上的涉案影片是网络用户自行上传的,涉案影片从未在我国大陆地区公映过,且已过播放档期,被告无法知道涉案影片的存在,原告亦未向被告发过侵权通知函。被告作为提供内容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第三,被告接到诉状后即删除了网站上的涉案视频,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也没有提供侵权的便利,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索赔缺乏法律依据且金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涉案影片的片头显示名为“麦兜菠萝油王子”,片尾显示“x.x”。涉案影片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过,2004年作为音像制品引进大陆,DVD光碟盘芯及封套均显示:“国权像字X-X-X号”及“文像进字(2004)X号”。2009年8月31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版权证明书载明:涉案影片《麦兜菠萝油王子》的版权持有人是x,2004年6月作品完成并在香港首映,作品时长为78分钟。2009年9月2日,x授权x行使涉案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相应的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全部权利的转授权;授权范围为通过互联网(包括局域网、广域网、城域网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以网络点播、直播、轮播、广播、下载等形式,供用户用电脑、手机、机顶盒等终端观看,并包括IPTV、无线增值业务、网吧等环境的网络版权和复制权等网络信息传输范畴;授权期限为自2009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日。2009年9月3日,x又将涉案影片的上述权利在相同授权范围内授权给原告及相关联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09年10月22日,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声明,表示放弃涉案影片的所有实体权利。

2009年9月7日,原告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并于同年9月10日就公证过程出具(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载明内容显示:在IE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进入土豆网首页页面,页面上方显示“影视、播客、娱乐、动画、音乐、体育、汽车、财富、女性、游戏、乐活、科技、教育”分类频道。在该页面“视频”搜索框中输入关键字“麦兜菠萝油王子”,显示含有该关键字的相关视频共177个,其中“麦兜故事续集之菠萝油王子”视频显示:播客是“小懒龟”,时长是1小时17分58秒,播放次数是x次,上传时间是2009年9月2日。点击播放该视频,该视频片头显示有“北京年年有余蛋糕房出品”及其地址、电话、网址等字样。在播放该视频过程中,视频框内左上角标有“土豆网”或“x.com”字样,视频框两侧显示有诺基亚与被告网站联合主办的活动推广广告。公证处对上述过程显示的网页页面进行了截屏打印,在公证书中打印的搜索截屏和视频播放截屏页面上都未显示上述177个视频的分类频道类别。此外,该公证书同时还记载了对《麦兜故事》相关视频的搜索、点播等过程进行的保全公证内容。为此,原告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被告系涉案网站(www.x.com)的经营者,该网站为其注册用户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注册用户可自行选择将其视频等文件上传至被告预先设置的各分类频道中,以供其他用户免费点播观看。被告在收到本案诉状后已从其网站上删除了涉案影片。

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x元、为香港影业协会的版权证明书及涉案影片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认证支出费用港币x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提供的香港影业协会的版权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二份、公证认证费支付凭证四份、(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一份、律师费发票一份、购买正版涉案影片DVD发票一份、放弃权利声明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作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原告是否就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上述权利而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影片的片尾显示“x.x”,且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版权证明书亦显示涉案影片的版权持有人是x,故本院认定x是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依法受到法律保护。x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授权给x,后者又将上述权利转授权给原告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现因北京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表示放弃了涉案影片的所有实体权利,故本院认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授权范围及期限内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被告认为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被告经营的涉案网站是视频分享网站,为网站注册用户上传各类视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涉案视频系网站注册用户上传,故被告未直接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虽然被告在网站上就视频进行了分类,并预先设置了“影视、播客、娱乐、动画、音乐、体育”等12个频道类型,但注册用户在上传时系由其自行将视频文件上传至某一分类频道中,而注册用户上传的视频又是海量的,被告对除“影视”频道的视频内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外,对于其他频道内用户上传的所有视频内容不可能进行逐一审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若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仅显示涉案影片是原告在被告网站首页“视频”搜索框中输入关键字“麦兜菠萝油王子”搜索而得,但在搜索结果及播放页面中均未显示涉案影片储存于任何分类频道。因此,原告对该节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外,涉案影片早在2004年就在香港公映,逾播放档期已近5年,且在中国大陆地区从未公映过,故被告在涉案影片的相关权利人没有送达权利通知的情况下,无法知道在其网站海量的视频中存在涉案影片。同时,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即已删除了网站上的涉案影片,已经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因此,被告未参与他人实施侵犯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或提供帮助,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被告的行为未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朱俊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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