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余某,女,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余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0)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曾某某、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某某、余某在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11年9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0)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曾某某、余某2011年度应支付给杨某的住房费用2400元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罗长华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