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上诉人向某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原告湘西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泸溪县汽车站。住所地:泸溪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车站经理。
上诉人向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丙以及原审原告湘西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泸溪县汽车站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泸溪县人民法院(2010)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泸溪县人民法院(2010)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泸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退还给上诉人向某。
审判长杨某丙
审判员杨某丙福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二О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