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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某与被上诉人裴某甲、裴某乙、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保靖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迪,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名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名市人,住(略)。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龙习东,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市慈利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智军,慈利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裴某甲、裴某乙、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0)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按规定由上诉人何某承担的1760元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建

审判员杨某福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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