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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长中执监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罗×。

申请执行人夏××。

申请复议人罗×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09)岳执异字第×××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夏××诉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罗×查找不到,本院在《人民日报》向异议人罗×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程序合法。异议人认为判决程序不合法,应通过申诉途径解决。本院对罗×所有的位于开福区X街X栋的房屋进行处置,执行程序合法。综上,异议人罗×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罗×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罗×称:一、自己在与夏××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从未接到过法院的任何通知。居住的地址十几年都没有变过,也很容易找到,对案件的情况自己应该享有知情权。二、执行过程中,自己没有接到法院的任何通知。法院拍卖门面,评估价格过低,评估报告也没有送给我,和我相邻的门面价格都是每平方x元,而我的门面只评估了6647元,严重损害了我的权利。请求法院撤销(2009)岳执异字第×××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夏××诉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受理该案,送达人员无法查找到罗×,于2008年10月31日在《人民日报》向被告罗×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罗×未到庭参加诉讼,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于2009年2月2日作出了(2008)岳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夏××借款x元,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止。2009年2月23日,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日报》向罗×公告送达了(2008)岳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夏××于2009年5月11日向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以罗×身份证地址向罗×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对罗×所有位于开福区X街X栋X号商业铺位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5.6万元。2009年10月29日,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日报》向罗×公告送达了评估报告。2010年3月18日,该房屋被依法拍卖,拍卖价格为5.6万元。拍卖成交后,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夏××。同日,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执行结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罗×对生效的(2008)岳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不服,认为其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予以救济。该案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罗×提出执行程序不合法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白志中

审判员廖帆

代理审判员吴波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余芬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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