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长中执监重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湖南××供销总公司。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供销总公司不服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06年12月7日作出的(2006)芙执裁字第××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后作出(2007)长中执监复字第××××号裁定,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不服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告湖南××供销总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芙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某并生效后,湖南××供销总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2001)芙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决某扣划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账户资金及等值财产,但由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无任何经营活动,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执行未果。2006年,申请执行人往新疆调取了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认为有证据证明上述两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在不同时间、以不同方式接受了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的全部财产,造成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湖南××供销总公司于2006年11月向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为被执行人,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审查后2006年12月7日作出(2006)芙执裁字第××号裁定书,驳回了湖南××供销总公司的申请。湖南××供销总公司不服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在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大量资产划拨给兵团××公司后,又将兵团××公司全部净资产的30%作为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出资,净资产的70%作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出资,两公司共同组建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工贸公司全部净资产组建成立后,××工贸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均由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因此,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应在其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遂作出(2007)长中执监复字第××××号裁定:一、撤销芙蓉区法院(2006)芙执裁字第××号裁定书;二、追加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为被执行人。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应在其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不服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重新审查。
另查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87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单位是新疆建设兵团经委(以下简称兵团经委)。1998年12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主管单位兵团经委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改制为名,下发兵经贸发(1998)X号文件,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分支机构机电设备销售中心、油料分公司无偿划归其主管的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局××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局××公司),使工贸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到784万元。2000年,兵团经委下发兵经贸发(2000)X号文件,以抵偿320万元欠款为名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的油库756平方米、办公楼X.4平方米、商场776平方米的物业及其土地使用权等固定资产再次划归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局××公司。2002年,承继兵团经委职能成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主管单位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下发了(2002)X号文件,将隶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的阿克苏中心运输站等九家单位及其资产无偿划归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局××公司。同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以兵土管发(2002)X号文件为依据,以改制为名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名下原国有划拨土地15宗,评估价值达2967.35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划归自己。2003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下发兵国资公司发(2003)X号文件,将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局××公司评估后的全部净资产中的30%作为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净资产的70%作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出资,两公司共同组建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同时无偿获得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局××公司四层办公楼一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以(2003)X号文件和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明确由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原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局××公司的全部债务。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局××公司在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完成后,因未办理2004年度工商年检手续,于2005年10月2日被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全部资产也被划拨到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局××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公司也处于歇业状态。
本院认为,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以兵土管发(2002)X号文件为依据,以改制为名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名下原国有划拨土地15宗,评估价值达2967.35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划归自己。由于没有其他证据证实15宗土地已过户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名下,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实际占有,据此认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无偿接受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财产,从而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证据不充分理由也不充足。二、工贸公司与工交公司是不同的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的部分财产无偿划拨给了工贸公司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在本案执行中工贸公司只是吊销营业执照,没有注销,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将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局××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置后成立了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但两公司的财产不是直接来源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交通××总公司,直接追加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为被执行人在程序上确有不妥。故本院(2007)长中执监复字第××××号裁定直接追加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为被执行人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不当,应予撤销。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06)芙执裁字第××号裁定书驳回湖南××供销总公司申请追加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是正确的,湖南××供销总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某,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长中执监复字第××××号裁定;
二、驳回湖南××供销总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波
审判员廖帆
审判员黄忠立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余芬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某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某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三十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某、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