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某为与被上诉人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佳,被上诉人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连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某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5100元;
二、安某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的代收水费957.6元;
三、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某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宏斌
代理审判员潘捷
代理审判员李娜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