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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胥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现年49岁,汉族,住(略)。

被告胥某,女,现年45岁,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娘家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胥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胥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0年结婚,生育长子刘某,现年24岁,长女刘某,现年21岁,次子×××,现年12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至今已离家10年有余,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胥某未答辩。

原告刘某提交证据:

户口本一份(复印件)、韩楼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女情况及被告胥某外出多年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刘某,生于X年X月X日,长女刘某,生于X年X月X日,次子×××,生于X年X月X日。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至今已离家6年左右,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六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胥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永乾

审判员:刘某华

审判员:杨某建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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