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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傅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楾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X村菊花片毛岭组某某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X村菊花片毛岭组某某号。上诉人傅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楾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傅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傅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傅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某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傅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玉霞审判员陈佳代理审判员柳江华二○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谭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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