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合阳县X镇。

被执行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路。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王××与王××劳务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王××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现金3510元。现双方当事人同意以3000元执结本案,并已兑付清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

审判员王××

审判员雷××

二○一一年×月×日

书记员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