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胡×。
被告岳××。
委托代理人岳××。
原告张×诉被告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洁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岳××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双方于1992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一女岳××。婚后因被告酗酒成瘾,加之被告从单位辞职后整日游手好闲,为此夫妻经常争吵,夫妻感情日趋恶化。2005年被告只身去西班牙从事厨师工作,由于被告酗酒恶习不改,常被雇主开除,工作无着落。2009年5月4日被告回沪后,即将家中门锁换掉,拒绝让原告回家。原告提出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就对原告拳脚相加,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经原告报警事情才平息。同时被告还对女儿恶语相向,不给女儿吃饭等并将女儿赶出家门。自被告从国外回沪至今,在被告的暴力威逼下,原告与女儿只得在外借房居住。原告曾于2009年5月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要求离婚。
被告岳××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05年10月被告出国工作,期间被告寄回家人民币24万元。因被告身患糖尿病,在国外工作期间突然昏倒而被雇主辞退,被告与原告协商是否应回沪,原告认为作为男人应在外赚钱,被告为此只得继续找工作,后被告在找不到工作情况下只得回沪。2009年5月初被告回沪,原告拿走户口簿、存折、房产证等,并提出离婚。后原告回家拿东西时双方发生争吵。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曾有外遇,被告能原谅原告,被告去国外打工赚到的钱寄给原告。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双方于1991年自由恋爱,1992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一女,取名岳××。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好。2005年10月被告出国打工,期间原、被告通过电话沟通,夫妻关系尚可,被告赚到钱款寄给原告。2009年5月被告回沪,夫妻即产生矛盾。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起诉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夫妻分居生活。2009年11月向本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多年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珍惜多年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间多加强交流、互相理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丁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