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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高中文化,西安市X区,居民。2012年2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姚XX驾车来到位于长安区X组其父母家门口,看见父亲姚XX正与村民姚XX发生厮打,被告人姚XX遂从车上拿出修车用的可伸缩套管扳子,将姚XX头部打伤,在姚XX的儿子姚XX上前制止时,又打伤被害人姚XX的右手,致姚XX右手掌骨基底骨折。经法医鉴定:姚XX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姚XX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破案、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遇事不冷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一

审判员孟选民

代理审判员郝海荣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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