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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朱XX、游XX、王XX、侯X、郭XX、杨XX、倪XX、刘XX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渑池县人,农民。2011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中阳县人,农民。2011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游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巫溪县人,农民。2011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县人,农民。2011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侯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农民。2011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某,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定县县人,农民。2011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付某,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X,男,X年X月X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2011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倪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农民。2011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中阳县人,农民。2011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朱XX、游XX、王XX、侯X、郭XX、杨XX、倪XX、刘XX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朱XX、游XX、王XX、杨XX、倪XX、刘XX、被告人侯X及其辩护人曹某某、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王某、付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XX、朱XX、游XX、王XX、侯X、郭XX、杨XX、倪XX、刘XX租住西安市X村一民房一楼搞传销。同年11月29日,被害人刘XX被骗至张XX等人所在的传销窝点,次日被害人王XX也被骗至该传销窝点。当被害人刘XX、王XX发现是传销组织,提出离开时,被告人张XX、朱XX、游XX、王XX、侯X、郭XX、杨XX、倪XX、刘XX对刘XX、王XX二人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不准二人离开房间,吃饭、上某、睡觉都有专人轮流看守,迫使二人加入传销组织,直至2011年12月7日被公安民警解救。

上某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破案及抓获经过、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郑某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朱XX、游XX、王XX、侯X、郭XX、杨XX、倪XX、刘XX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朱XX、游XX、王XX、侯X、郭XX、杨XX、倪XX、刘XX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九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对被告人侯X、郭XX的辩护人辩称的其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七日止)。

被告人朱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七日止)。

被告人游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七日止)。

被告人王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七日止)。

被告人侯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七日止)。

被告人郭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七日止)。

被告人杨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七日止)。

被告人倪恩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七日止)。

被告人刘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某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某的,应递交上某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姚化鹏

代理审判员马婉贞

代理审判员田某玲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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