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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8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8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8月至2004年2月,被告人关某某担任汝州市X乡X村会计。期间,被告人关某某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于2002年1月10日开具收据,收取赵X水交的承包地款5500元,于2001年1月4日-2003年7月6日开具收据收取张X秀交土地承包款5900元,共计x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证人赵X水、张X国、张X胜、郭X州等人的证言,审计报告及相关某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担任汝州市X乡X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某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中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0年4月29日止)。

二、对被告人关某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常占伟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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