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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焦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结婚后生二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不断实施家庭暴力,对我打骂,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二女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上所诉不是事实,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原、被告于2002年12月10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农历X年X月X日生长女焦某瑶,农历X年X月X日生次女焦某月。后因家务事二人产生矛盾,原告于2009年10月离开被告家,经被告及家人去叫未果,原告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又生育了子女,双方应珍惜家庭,且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和好是有希望

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国玺

审判员高剑龙

审判员关胜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邢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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