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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某与陀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储某,个人情况略。

被告陀某,个人情况略。

原告储某与被告陀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8日在石泉县X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陀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在广东务工期间认识,2006年4月5日在石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储xx,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正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在下落不明。原告曾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父亲均未得知被告下落。原、被告分居已满2年,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女儿储xx由我抚养。

被告陀某未进行答辩。

本案争执的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关于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迎丰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于证明陀某婚后感情情况和陀某外出时间。2、结婚证;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以及结婚的时间。3、证人廖xx的证言,用于证明陀某于2008年3月出走至今未归。储xx一直随储某的父母生活。证人曾在2008年3月见过陀某的父亲来储某家将被告带走。从此以后被告就再也没有回来过。4、证人张x的证言,证明储某和陀某婚后夫妻关系不太好,陀某自出走至今未归。

被告未提供证据。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X号因证据系原件、证人当庭作证。其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8月在广东务工相识,2005年3月双方回石泉县同居生活。2006年4月5日在石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储x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3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父亲到石泉将被告带走至今未归。原告曾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父亲询问陀某下落无果。另查,被告在石泉常住三年,户口未迁至石泉。原、被告双方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没有添置财产,无债权债务。被告于2008年3月外出至今未归,女儿储xx一直由储某抚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满2年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女儿储某媛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自2008年3月外出至今不回家,夫妻分居达两年之久,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项、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储某与被告陀某离婚。

二、女儿储xx由原告储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兴春

审判员叶松

人民陪审员钟德林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秦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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