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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解除财产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被申请人陈某乙,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石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8条、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1)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陈某乙在陕西省石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喜河信用社的存款x元冻结措施。

审判员孙斌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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