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被告邰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11月9日13时30分,在本市X路X号,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邰某应于2010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营养费人民币2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邰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1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