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某人廖应忠(特别授权),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农民。
被申请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
申请人张某因其存款被被申请人代某擅自取出转入被申请人徐某账户,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代某违法转入到徐某账户内的存款x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能保障案件将来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斌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