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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X镇X村。因本案于2010年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某,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玉明、雷海峰,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开始,被告人谢某租用了本区X镇X村X号底楼西侧房间,从事个人经营无证网吧。为招揽生意牟取利益,被告人谢某在网吧服务器上放置了139个电影视频,通过共享文件,供网吧内顾客浏览观看。经鉴定,该139个视频文件均系淫秽物品。

2010年1月25日晚,被告人谢某在该网吧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检查意见书及附件,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经营管理无证网吧期间,为牟利在网吧的电脑内存有大量淫秽视频文件放任顾客观看,情节严重,被告人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能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严融融

书记员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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