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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钱某、李某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出生于(略)。

被告钱某,女,出生于(略)。

被告李某,男,出生于(略)。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峰,河南省新密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诉被告钱某、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钱某、李某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峰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撤回了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经查被告钱某并非房屋的真正使用者,所以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民

审判员杨某安

审判员陈洪之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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