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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郑某与长葛市交通管理局、许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乔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长葛市交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庞某,该局局长。

被告:许昌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许昌市莲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梅某,男,X年X月X日生,长葛市X组人。

原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郑某诉被告长葛市交通管理局、许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8日依法受理,2011年9月27日,被告许昌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第三人梅某持有的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是被告许昌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许昌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第三人梅某持有的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为被告许昌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应由许昌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武燕子

审判员李翠琴

审判员朱某福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卢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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