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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强某某,男,汉族,54岁,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6月2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强某某趁洛宁县紫竹花园小区X号楼四单元附近无人之际,将停放在该处的黑色踏板森地牌电动车盗走(价值2407元)。当天晚上19时许,被盗车辆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强某某的供述笔录、失主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秦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强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强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属初犯,车辆已被追回。故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强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高洁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赵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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