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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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秋喜,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

原告郭某诉被告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赵秋喜、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2005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张××将其所有的洛阳市X区X路X-X-X室卖给原告郭某,价款为x元。被告张××协同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如有违约,支付违约金5000元。协议签订后,2005年7月24日,原告郭某向被告张××支付房款x元后,被告张××写下收条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郭某。双方约定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被告张××的配偶未到场没能办成。被告张××说配偶正上班,等休息了再办。此后,原告郭某数十次约被告张××共同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张××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据此,原告郭某要求:1、被告张××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协议”,立即协助原告郭某办理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2、被告张××向原告张圆圆支付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承担。

被告张××辩称,本案争议房屋是2001年洛阳市工商局卖给被告张××的,当时没有房产证,被告张××也没有去该房住过。2005年,经单位的会计杨某英介绍,被告张××将房屋卖给原告郭某。该房的垃圾费、水某、看门等费用都由单位直接从被告张××工资上扣除。2010年,单位通知被告张××去领房产证,被告张××将房产证领回后交给原告郭某。之后,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郭某给被告张××2000元水某、垃圾费、看门费等相关费用。之后,被告张××和妻子一起去帮原告郭某办理过户,但由于原告郭某没有将办理过户所需要的图纸准备好,过户手续没有办成。在双方分开时,被告张××告诉原告郭某,待图纸准备好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原告郭某办理银行卡,把银行卡号告知洛阳市工商局房产管理部门,以便单位从银行卡上扣除水某等费用。但一、两个月后,被告张××的工资卡上又被扣除100多元水某,被告张××到单位财务部门询问时,被告知因原告郭某未办理银行卡,水某只能从被告张××的工资上扣除。原告郭某陈述因被告张××家属原因未办成房产过户手续不属实,之后原告郭某也没有约被告张××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郭某不诚信,被告张××不同意过户了,要收回房子。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房屋产权界定卡一份,载明江西路X栋X单元X号房屋购房职工姓名为被告张××。1999年12月1日,洛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载明位于涧西区X路X幢X-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张××。2005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一份,载明:“卖方张益,买方郭某园”。该协议约定:“一、卖方张××愿将江西路一号工商局家属院X门X一套60平方米住房及配套储仓室一间叁万元整卖给买方郭某园。二、卖方待房产证、土某、鉴定卡三证拿到手后三日内协同办理过户手续。应交税费、手续费由买方承担。三、付款办法:买方拿到钥匙后,叁万元一次付清。交款即日起房产权归买方所有。四、买卖双方遵循协议,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违约者应另罚伍仟违约金补偿对方。……”。2005年7月24日,被告张××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江西路房款叁万元正,x元正。张××,2005年7月24日”。在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时,房产证尚未发放。原告郭某于2005年8月份搬入该房居住。2010年4月份,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郭某向被告张××支付其垫付的水某2000元。之后,被告张××的工资又被扣除水某等相关费用,庭审中,原告郭某称该部分费用是扣重复了,但原告郭某同意将该部分费用支付给被告张××。2010年夏天,原、被告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原、被告双方的原因未办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6月25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协议后,原告郭某已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并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被告张××虽将房产证、房屋产权界定卡等相关证件交付于原告郭某,但尚未配合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现原告郭某要求被告张××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郭某办理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予以支持。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过程中,被告张××给予了相应的配合,但因双方的原因未达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所要求的条件,致使房屋至今没有办成过户手续,不应视为被告张××违约。对于原告郭某要求被告张××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益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郭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卫艳霞

人民陪审员李春芳

人民陪审员张巧利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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