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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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

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以下简称文献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李某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被告文献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对《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系列光盘中的全部图片享有完整著作权,该光盘由北京银冠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2010年7月,原告发现由被告出版的书号为X-X-X-5006-2的共6册《暑假新天地》中擅自复制《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中图片4幅,共使用432幅次,使用未署作者姓名、未经原告许可、亦未支付报酬,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出版发行并收回销毁在各地销售的涉案图书;2、在《法制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3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文献出版社辩称:图书不是我方排版的,是杭州一个公司进行的排版,该公司答复我方所有图片是通过一个图库获得,都是合法使用,可以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另外图片数量的统计也需要该公司来统计。

经审理查明:

《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光盘由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冠出版公司)出版。

2007年7月5日,银冠出版公司出具证明,其中载明:《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共有六张盘);绘图作者是张某某先生;该产品为我公司正式出版物,由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行。

《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中收录有涉案4幅作品(详见附件)。

文献出版社于2005年6月出版发行的涉案6本《暑假新天地》(详细版本见附件)均在版式设计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情况见附件)。

本院就版式设计中使用他人图片的付酬标准问题分别向北京科技出版社(以下简称北科社)和人民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教社)发出调查函。

2010年10月25日,北科社回函答复如下:“如果版式设计中采用他人图片,图片的付酬标准为每幅30-50元。”

人教社回复了《人民教育出版社关于出版各类文字美术作品报酬的暂行办法》,其中没有规定版式设计中使用他人图片的付酬标准,而只是对每本书的版式设计费作了规定。

张某某为本案诉讼支付了购书费44.4元,打印、复印费71元。文献出版社对此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张某某提交的《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光盘、证明、涉案图书的版权页、购书费、打印、复印费票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某某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文献出版社出版的涉案6本《暑假新天地》的版式设计中使用了涉案4幅作品,该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社以涉案图书由第三公司排版、使用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来源为由辩称否认侵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张某某要求文献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3万元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将依据被告的侵权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和致歉方式,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向原告张某某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科技日报》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一千四百六十五元四角;

四、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七元五角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某涛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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