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X村民,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乡米面塔行政村X村。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雷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已与被告调解和好,并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高振龙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诹赯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