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塞世全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塞县X镇谭家营管理委员会桃树湾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雄,安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四工程处,住所地延安市X区七里铺。
负责人马某,该处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塞世全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四工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塞世全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5.00元,减半收取1212.50元,由原告安塞世全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高振龙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诹赯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