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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市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市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某某市人民法院(2011)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以与被上诉人某某市公安局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张某

代理审判员徐联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黄开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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