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市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某某市人民法院(2011)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以与被上诉人某某市公安局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张某
代理审判员徐联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黄开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