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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罗被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邓毅平,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XX,女,(个人信息略)。

原告刘XX与被告罗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定于2011年8月9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长肖向东

审判员欧华

人民陪审员罗卫平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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