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济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省章丘市长白山花炮厂,住所地章丘市X镇X村。
被告莒南县淇岔河烟花厂,住所地莒南县X镇X村。
被告章丘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X镇。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枣园镇华龙综合经营部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章丘市长白山花炮厂与被告莒南县淇岔河烟花厂、章丘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冯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三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三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章丘市长白山花炮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为405元,由原告山东省章丘市长白山花炮厂承担。
审判长王俊河
代理审判员贾忠
代理审判员刘军生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武守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