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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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32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徐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涡河港航建设第五标段项目部将该项目部的帕萨特轿车和普通桑塔纳轿车不同程度的砸毁,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价格为784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刘某、赵某、胥某、商某某等人的证言,物价鉴定结论书及照片,户籍证明等在卷证实,被告人徐某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徐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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