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李某申请执行程某言、程某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岚皋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某、李某于201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某,被执行人程某言、程某耀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岚皋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日作出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有胜
审判员尹涛
审判员陈红梦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