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程某、李某与程某言、程某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程某、李某申请执行程某言、程某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岚皋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某、李某于201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某,被执行人程某言、程某耀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岚皋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日作出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有胜

审判员尹涛

审判员陈红梦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陈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