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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朱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1965年,汉族,住(略)。

被告:朱某,男,1965年,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X区。

负责人: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朱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在本案受理后未按照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再次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增宏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李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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