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文娟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戴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