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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文娟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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