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与被上诉人韩某、史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虎,河南强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韩某、史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宇、被上诉人韩某及委托代理人赵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史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史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当时史某某未满18周岁,无法办理银行卡,被告韩某以自己名字办理卡号为x的中国银行已E时代卡,供史某某上学使用。2008年4月25日至2009年3月11日原告张某乙向该卡汇款22次,共计x元,不能显示其用途。被告韩某对原告诉称的委托购房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史某某之间为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张某乙向史某某汇款,应视为支付婚约财产行为。二原告诉称的委托购房关系,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现史某某长期不与张某乙联系,视为已解除了双方恋爱关系,张某乙汇款给史某某的x元,本院酌定史某某退还张某乙x元。原告要求被告韩某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一)项的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乙现金x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400元,被告史某某承担200元。

张某甲、张某乙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认定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而不是委托购房关系错误,事实上是二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购房关系。二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即便原审认定该案为婚约财产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应判决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的全部婚约财产x元,不应酌定仅退还x元。3、被上诉人韩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其在女儿史某某未满18岁时,以自己的名义为女儿办理银行卡收取上诉人的财产,无论从法定代理人角度,还是委托人的角度,均应承担责任。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公正判决。

韩某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但判令返还x元钱不当,原告诉称是委托购房关系,但经庭审查明,不存在这种关系,依据不告不理原则,上诉人没有告婚约纠纷,原审不应判决婚约财产返还。韩某的女儿在外地上学,使用其母亲的银行卡没有过错,不能因韩某给史某某办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存在,实际上他向法庭隐瞒了事实,实际上是上诉人张某乙想追求史某某才采取的办法换取与史某某的恋爱关系,原告是追求未成年的史某某使用金钱的办法是不恰当的。况且韩某多次给上诉人说不要给史某某汇钱,但上诉人继续给史某某汇钱。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

史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史某某之间为恋爱关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恋爱期间上诉人张某乙向被上诉人史某某汇款,原审认定视为支付婚约财产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护。二上诉人称其与二被上诉人是委托购房关系,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且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被上以诉人史某某与上诉人张某乙长期不联系,应视为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上诉人张某乙在与被上诉人史某某恋爱期间多次给史某某汇款x元,原审酌定史某某退还张某乙x元并无不妥,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称原审不应酌定退还x元,及韩某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维护。原审法院判决查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李强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琨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