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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宝田与被告邵阳师范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邵阳师范学校职工,住邵阳市X区。

委托代理人袁多健,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邵阳××学校。

住所地:邵阳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肖××,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邵阳××学校办公室主任,现住邵阳××学校家属区×栋×××号。

原告张××与被告邵阳××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月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张××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至今,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8月,原告退休法定年龄届满,要求被告为之办理退休手续,被告以原告系临时工为由拒不办理,但仍留用原告工作,之后,原告坚持请求被告依法解决原告养老问题,没有结果,原告只能自费在市劳动社会保险局企业养老保险处申办了养老保险,交纳了应由单位交纳的基数15年共x元。原告在为被告工作期间,均为满勤,截止2009年5月,每月工资仅480元,从2010年6月起每月工资仅550元,故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其应为原告交纳的养老统筹款x元;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办医疗保险手续;3、判令被告补付最低工资不足部分及加班费x元。被告湖南省邵阳××学校辩称,被告与其单位所有做杂工的临时人员都商定好的,工资虽然不高,但包含了社保等项待遇;按照政策规定,全民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不能参加职业医疗保险;480元每月的工资已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但考虑到原告张宝田的实际情况,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邵阳市××学校在2010年12月28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张××6000元,原告张××不再就湖南省邵阳市××学校为原告支付养老统筹款、补办医疗保险手续、补付最低工资不足部分及加班费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元整,由原告张××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夏月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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