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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跃虎与被告覃分美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X镇。

被告覃××,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区。

原告肖××与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月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肖××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于X年X月X日生有一女儿,取名肖××;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希望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覃××口头辩称,同意调解处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与被告覃××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孩肖××(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肖××抚养成年,原告肖××自愿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用。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在原告肖××抚养小孩期间,被告覃××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肖××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肖××于2011年5月30日前支付被告覃××经济帮助费计人民币x元整,原告肖××于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被告覃××经济帮助费x元整;

四、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元整,由原告肖××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夏月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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