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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呙××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区X路。

原告唐某与被告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唐某诉称,2008年3月被告呙××因经营医疗器械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于被告迟迟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曾多次从找到被告要求其还款。2011年3月11日,双方就还款时间及金额进行协商,约定被告连本带息共计应偿还原告x元,除在此之前已归还的x元之外,余款x元被告分别于2011年4月30日还x元、2011年5月30日还x元。还款期届满后,被告仍迟迟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2、被告赔偿原告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利息共x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呙××辩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应是返还投资款纠纷。2008年3月12日,原告与邵阳市博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原告出资x元,共同经营业务,按合同约定利润分红。2010年10月该公司先后返还了原告投资款x元。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的经济关联,被告所写的欠条注明了是“邵阳博雅”的债务,被告并非邵阳市博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没有该公司的授权,被告所出具的欠条应为无效,同时被告是在受胁迫下而所写的欠条也应不具有法律力。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呙××所欠原告唐某借款本息分两期归还,领取调解书之日归还人民币x元,2011年10月20日之前归还x元。原告对诉讼请求中的其它部分自愿放弃。

二、本案争议一次性了结,原告唐某不得就此事再向邵阳市博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原告唐某负担1170元,被告呙××负担1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原告第二期款项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颖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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