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作超,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占宜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