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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作超,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占宜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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