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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甲、王某乙、舒某、黄某、谭某丙诉被告新宁县X镇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镇中心卫生院。

原告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镇中心卫生院。

原告舒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镇中心卫生院。

原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镇中心卫生院。

原告谭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镇中心卫生院。

被告马头桥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医院院长)

原告谭某甲、王某乙、舒某、黄某、谭某丙诉被告新宁县X镇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谭某甲、王某乙、舒某、黄某、谭某丙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王某乙、舒某、黄某、谭某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甲、王某乙、舒某、黄某、谭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谭某甲、王某乙、舒某、黄某、谭某丙负担。

审判员唐良兵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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