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乙与马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

市X村。

本院于201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乙与被告马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玉玲、人民陪审员王志平依普通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2002年4月,蒋新元和马某、余某三人签订工程合伙协议,约定由被告马某和余某二人具体承包北塔区下水道工程。原先借条是蒋新元写的,由于蒋新元去长沙迁居,便由两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并说明原告与工程盈亏无关,两被告于2006年底全部还清。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但两被告分方未还。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x元;2、两被告承担2006年9月28日以后的相应利息;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马某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调解处理。

被告余某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马某、余某在2011年10月18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杨某乙借款x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000元,由原告杨某乙负担1000元,被告马某、余某负担1000元(此款被告已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功

代理审判员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王志平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