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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小卫,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依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原告于1996年与前夫离婚,并于2000年9份在东莞与被告相识。尔后,双方于2001年2月6日在邵阳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朱XX。婚前,双方由于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朱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朱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同意离婚。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孩朱XX(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朱某抚养成人,被告朱某同意原告罗某不承担小孩抚养费。在被告抚养小孩期间,原告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罗某所有。

四、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功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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