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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粤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聂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州粤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X路瑞宝花园宝丰街X号。

被执行人聂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关于执行申请人广州粤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广东市海珠市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1年3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聂某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提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市海珠市人民法院(2009)海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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