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略),农民。
被告杨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系本市X村人,现住韩城市X街道办事处,农民。
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乙诉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X独任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杨x年11月8日向原告李某乙借款人民币四万元,并出具亲笔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到李某乙现金肆万元整(40000.00)杨x.11.8”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现原告李某乙具状要求杨XX偿还借款人民币四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XX于2012年7月15日之前付给原告李某乙人民军40000元整。
二、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高X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