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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申某贩卖毒品暂予监外执行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罪犯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09年9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监视居住,2009年1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以(2009)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1年12月14日止)。2010年1月13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取保候审至今。

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1、撤销本院(2009)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申某所宣告的缓刑。2、被告人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连同原犯贩卖毒品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八千元)。

经查,罪犯申某患①晚期尿毒症、糖尿病性肾病、肾性贫血;②高血压病;③2型糖尿病。经(略)中心医院作出医学鉴定结论,罪犯申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申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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